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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2019-08-13 22:40: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转交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的函》的精神,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为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评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开展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旨在通过评选,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条 基本原则。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行业组织主办、地方推荐、专家评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推荐名额分配。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地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水平,综合各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人数,省级大师人数,产业规模和从业人数,并兼顾地区差异等相关因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评选,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指导单位,指导评选工作。

第六条 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文房四宝协会、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等相关单位组成,全面负责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选工作中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和监督组。

第七条 评选办负责评选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选工作相关文件并报批,负责评选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核专家库成员资格,指导专家组评选工作,审核专家组评选结果。不参与专家组具体评选工作。

第九条 监督组负责对评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地牵头单位)负责本地区组织推荐工作。各地牵头单位应按照评选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推荐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十一条 设立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从中产生评选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家库的专家由各地牵头单位、相关行业协学会、院校等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选专家库。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关专家;

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

第十四条 评选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组组成专家组,评选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专家组成员为奇数,具体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类别而定;

2、专家组的专家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称号的专家、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并按5:3:2比例组成。

3、评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本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参评者(以下简称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选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选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  申报范围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作品分类:工艺雕刻(含砚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其他工艺,共十一大类。

第十八条 列入本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作品和技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百年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2、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

3、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4、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者应是上述工艺美术品类范围内直接从事设计并制作的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

2、连续25年(含25年)以上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并制作;

3、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技艺全面而精湛,创作独特且自成风格,艺术成就为业内所公认,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4、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发掘、保护、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具有省级大师称号且满4年;未开展省级大师评定的地区,应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且满4年。

6、不符合上述第2项、第5项条件,但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少数民族地区掌握濒临失传技艺的,允许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专业从事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1、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

2、  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评选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申报者须按各地牵头单位的要求,向省级大师授予地牵头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推荐。各地牵头单位对审核合格的申报者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通过组织专家评选,按分配名额择优提出推荐名单,经公示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办公室(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四条 审查。评选办对各地推荐的申报者资料,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参评者名单。

第二十五条 报送作品。各地牵头单位,按评选办通知要求组织参评者将每人3件(套)参评作品报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选。评选专家分组对参评者的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议。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审议并提出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

第二十八条 公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定。根据公示结果,领导小组审定获选名单。

    第三十条 表彰。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获选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全过程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二条 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答复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选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评选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评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选专家不得泄密;不得给申报者许诺、为之游说;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评选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撤销其评选工作职务或评选专家资格,直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者不得有行贿、送礼、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核实有违法违规情形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各地牵头单位推荐工作接受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地牵头单位在初评、推荐工作中不得收取申报者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获得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较大的;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核实,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撤销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因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由第七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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